题记:没有十全十美的产品,选一款适合自己的产品即可。保参谋的【产品测评】系列,只是把保险销售不愿意告诉你的内容,找出来告诉你而已。无关褒贬,只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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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概述
在重疾多次赔付的产品里面,往往是伴随着重疾分组。也就是说,通常做法是把所有重疾分出几组,然后某一组里面某种疾病发生赔付之后,整个组的疾病就都不赔付了。
当然,也有那种重疾不分组的。今天测评的产品是:瑞泰乐享无忧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责任分为基础责任和可选责任,最大的亮点就是重疾2次赔不分组。如果单纯从分组或者不分组来说,当然不分组的会更好一些。
但是,是否要一定买重症多次的产品呢?这就是另外一个话题了。也就是说,如果在重症多次赔付的产品里面,不分组的当然要比分组的好一些。但如果脱离了这个讨论前提,答案可能就又不一样了。
瑞泰乐享无忧重疾险的具体责任如下:
02
重疾责任
点评: 重疾110种,赔付2次,不分组; 两次重疾赔付间隔期为365天,首次赔付基本保额,第二次赔付130%基本保额; 若选择了首次重疾额外保险金责任,则被保人60岁前首次确诊重疾,还可以额外赔付50%基本保额作为首次重疾额外保险金。
点评:
1-从条款内容看,前28种为统一规定,剩余为保险公司自行设定:
2-除个别条款3岁的年龄限制外,以下条款也有理赔年龄限定:
03
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点评: 被保人26岁前首次确诊少儿特定疾病,额外赔付基本保额; 少儿特定疾病责任,被保人26岁以后就失效了。
04
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保险金
点评: 被保人初次确诊特定良性肿瘤,并接受了特定良性肿瘤手术的,给付对应比例的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保险金; 不同器官对应比例不同,每一器官仅给付1次,累计给付15%基本保额为限。
05
身故/全残责任
点评: 身故/全残责任,分为两种保险方案; 方案一,被保人身故/全残赔付已交保费; 方案二,被保人18岁前身故/全残赔付已交保费,18岁后身故/全残赔付基本保额。
06
疾病终末期责任
点评:
1-疾病终末期责任分为两种保险方案;
2-方案一,被保人达到疾病终末期状态赔付已交保费;
3-方案二,被保人18岁前达到疾病终末期状态赔付已交保费,18岁后达到疾病终末期状态赔付基本保额;
4-需要注意的是,疾病终末期与身故的约定是一致的。
07
保费豁免
点评: 保险期内,被保人罹患重疾,可豁免后续保费; 若选择了中症与轻症责任,则罹患中症、轻症后,可豁免后续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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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轻症责任(可选)
点评: 中症20种,赔付2次,赔付60%基本保额; 轻症40种,赔付3次,赔付30%基本保额; 需要注意的是,首次确诊首次重疾满3年后初次罹患轻症赔付,如果未满3年,不赔付。
点评: 从条款内容看,新规统一规定的3种轻症都有,剩余为保险公司自行定义; 中症/轻症赔付间没有隔期,有隐形分组。
09
重度恶性肿瘤二次赔(可选)
点评: 首次重度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确诊重度恶性肿瘤赔付,赔付基本保额; 再次确诊的重度恶性肿瘤包括:新发、复发、转移或持续; 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提前领取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间隔已满1年,可提前领取25%基本保额,间隔已满2年,可提前领取50%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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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二次赔(可选)
点评: 自首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确诊为同一种心脑血管特定疾病,按100%基本保额给付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 再次确诊的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为急性心肌梗塞的,需要证实为新进典型改变而非陈旧异常; 再次确诊的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为脑中风后遗症的,需证实为新一次发作而非陈旧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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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金(可选)
点评: 长期护理保险金包括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和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 被保人18岁后且未满61岁前因意外伤害导致1-3等级伤残,视为满足长期护理状态,给付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 被保人在61岁后确诊特定护理疾病,并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 每个保单年度给付10%基本保额,累计给付次数以十次为限; 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与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仅给付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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